首页 资讯 > 正文

重磅消息!海陵区刚刚宣布!

2023-04-07 15:06:25 来源:泰州百晓生

今年以来

泰州多地发布土地征收通告


【资料图】

3月份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发布

随后姜堰政府也发出通告

紧接着新公告又悄然公示

前两天高新区(高港区)又发出了公告

而就在刚刚

泰州这里又又又又传来了新消息!

《光孝寺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出炉!马上拆迁!

4月4日,海陵区发布关于《光孝寺西侧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5月13日区政府公布了关于《光孝寺西侧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泰海征告〔2022〕5号),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0份,主要意见如下:

1.部分被征收人认为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格偏低。

2.部分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中提供的安置房源不合理、安置房价格高。

3.部分被征收人认为房屋附属的车库、阁楼、地下室补偿不合理。

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一)增加的内容:

1.对签约搬迁期限作了明确;

2.对签约奖励期限作了明确。

(二)修改的内容:

1.取消“五一路南侧地块(暂定名)安置房源”及相关表述。

2.修改第十四条为:“被征收住宅房屋附属的车库、阁楼、地下室认定面积的补偿,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基准价格的一半评估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4月6日,海陵连续发布3则公告: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光孝寺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海陵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泰海征告〔2023〕3号)、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光孝寺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光孝寺西侧地块马上拆迁!

综合3则公告:

征收范围:东至光孝寺西侧围墙,南至五一路,西至人民西路,北至人民西路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具体范围以项目红线图为准。

签约搬迁期限:从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7月22日,共45天。

签约搬迁期限内具体设两个奖励期:

1. 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共30天,为第一奖励期;

2. 2023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17日,共10天,为第二奖励期。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

1. 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住宅房屋基准价格为10850元/㎡;五一路沿街商铺基准价格为23940元/㎡;人民路沿街商铺基准价格为21990元/㎡。

2.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结算价格、选择及结算方式:

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的市场评估价与等面积部分的安置房结算价互找差价,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实行等面积靠户型安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的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30㎡(因户型原因除外),超过等面积部分均按超面积价格结算。

(一)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及结算价格

1. 青年路西侧地块(暂定名:海阳湾)高层期房等面积价918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11200元/平方米。

2. 美好易居城高层现房:等面积价940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10800元/平方米。

现房户型、面积详见征收现场安置部公示图;期房户型、面积(暂定)、平面图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均以职能部门审定为准。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选择及结算方式

1. 采取“先签约、先交房、先选房”的方式,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凭征收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证明领取选房联系函,自行到征收项目安置部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幢、室号,选房完毕后,再到征收现场办公室完善相关手续。

2.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补偿、补贴和奖励与产权调换用房应缴款相互结算,互找差价。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进宅前结清,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向安置房建设单位缴纳车库、车位、阁楼、层次差、物管费、公共能耗费、公维基金等相关费用。

3.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期房拟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设计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待安置房竣工后以产权登记面积或有权部门测绘面积为准,最终按实结算。

“住改非”“非改非”房屋的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为“住改非”房屋,非住宅房屋为“非改非”房屋;其实际用于经营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根据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2. 对沿街“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原房屋性质按照评估技术细则进行评估补偿;非沿街的“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经营年限给予定额补助。

3.“住改非”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非改非”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车库、阁楼、地下室的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附属的车库、阁楼、地下室认定面积的补偿,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基准价格的一半评估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搬迁奖励、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期、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认定面积分别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 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5%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 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3%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 对于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且未办理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以2006年影像图作为认定依据,图中未显示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收人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照顾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半给予补助。2021年底至今新增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和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4. 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及签订补偿协议后未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不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

(二)搬迁补助费

1. 发放标准

(1)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1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2)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20元/㎡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3)“住改非”房屋搬迁补助费,住宅部分面积按10元/㎡、“住改非”部分面积按20元/㎡分别计算,每户合计发放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

2. 发放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一次计发搬迁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搬迁补助费。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1. 发放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15元/㎡·月计算。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2. 发放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8〕140号)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最低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8〕140号)的规定,符合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可申请领取最低货币补偿款21万元;也可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指定安置的一套住房,55平方米以内(含)不结算差价,超过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政府规定的标准结算房价;被征收人因分户、析产的,不享受最低补偿标准。

图文来源:海陵区人民政府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关键词:

责任编辑:宋璟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